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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設保留地地主權益推動容積移轉折繳代金制度

 

為兼顧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權益及解決容積移轉利益失衡問題,內政部目前正研議推動「容積移轉折繳代金」制度,接受基地所有權人,除得採原有捐贈公共設保留地的方式辦理容積移轉外,也可選擇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代金將由政府以「專款專用」的方式,取得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進一步保障地主權益。

 

對於部分仲介業者關心折繳代金金額計算標準及是否產生買空賣空情形,內政部表示,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條之1的規定,代金金額將由直轄縣市主管機關委託3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原則將趨近於市場價格。此外,位於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同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地區內的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如果已經全數取得,則不可再申辦容積移轉,因此,不會產生外界所擔心「買空賣空」的情形。

 

內政部指出,為推動容積移轉折繳代金制度,已召開過6次研商會議,初步達成共識,以「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併同「折繳代金」2種方式推動,並在一定期限內,不再辦理「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內政部已依該共識研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修正條文草案」,且於今(25)日二度邀請公共設施保留地主自救會與民間從事容積移轉的業者表達意見,但與會代表於會中表達強烈反對的立場,因此對條文草案未有具體結論。

內政部將持續與各界意見充分溝通,主要原則以政府可以更有效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增進公益為原則,希望能透過溝通獲取共識,以推動後續法制作業。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201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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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條之1

接受基地得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其折繳代金之金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三家

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其所需費用,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負擔。

前項代金之用途,應專款專用於取得與接受基地同一主要計畫區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土地為限。

接受基地同一主要計畫區內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土地可供取得者,不得依本條規定申請移入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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