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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19 Thu 201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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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們是達誠土地開發&昭信法律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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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 12 Fri 2014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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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5大方向成形 估2500萬以下免課
- Sep 12 Fri 2014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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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內售重劃土地仍須繳奢侈稅
- Aug 25 Mon 2014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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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契約返還不動產,有無奢侈稅問題?

買賣雙方!因合意解除契約返還不動產,無奢侈稅問題
但須注意:賣方再次出售時,該房屋的持有期間,應以再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日為起算日重新計算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 Aug 21 Thu 2014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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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天厝奢侈稅 出售按樓層比例課稅
- Aug 21 Thu 2014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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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族未申報 小心被盯上

受贈族未申報 小心被盯上
中國時報【文╱黃繡鳳】
近年來政府查稅動作不斷,現階段國稅局更盯上「受贈族」的轉手售屋,是否按規定核實申報。由於受贈族的成本低且容易稽查,加上實價登錄後有更多資料可參考,民眾若不按規定核實申報,恐有被查稅風險。
- Jul 04 Fri 2014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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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送審 房地合一 實價課稅
- Jul 04 Fri 2014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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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設保留地地主權益 推動容積移轉折繳代金制度

保障公設保留地地主權益推動容積移轉折繳代金制度
為兼顧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權益及解決容積移轉利益失衡問題,內政部目前正研議推動「容積移轉折繳代金」制度,接受基地所有權人,除得採原有捐贈公共設保留地的方式辦理容積移轉外,也可選擇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代金將由政府以「專款專用」的方式,取得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進一步保障地主權益。
- Jul 04 Fri 2014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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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份上期實價登錄資訊於7月1日起開放查詢

6月份上期實價登錄資訊於7月1日起開放查詢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http://lvr.land.moi.gov.tw/)自7月1日上午8時起,開放查詢本(103)年6月15日前已完成申報登錄之案件資訊。本期新增可查詢之案件共計有1萬8千餘件,累計可查詢之成交案件資料已有76萬3百餘件。
內政部表示,本年6月份上期(即6月1日至15日)完成登錄揭露的1萬8千餘件,包括買賣案件1萬6千餘件、租賃859件及預售屋791件。自101年10月16日開放民眾查詢交易案件登錄資訊至今,可查詢之成交案件資料累計已有76萬3百餘件,網站訪客亦超過3,515萬人次。另配合行政院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政策,自102年7月1日起已於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http://data.gov.tw/)提供免費下載發布當期之實價登錄資訊,累計至本年6月27日止,計有13萬6千餘人次下載。
內政部表示,期望藉由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登錄資訊之累積發布與對外提供查詢,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減少不動產價格哄抬,使房地產市場發展更為健全,逐步實現居住正義。
- Jun 24 Tue 2014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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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枉被課奢侈稅!

冤枉被課奢侈稅 國稅局3點提醒
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實施以來,不少民眾明明沒有炒房意圖,卻因不諳法令規定或誤信代書、仲介業者,而被課徵高額奢侈稅;台北國稅局特別整理3大常見違章情況,提醒民眾注意。
台北國稅局說明,有些民眾誤以為有「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即符合奢侈稅規定的「自住房屋」,即使持有不滿2年就出售,也可以排除課稅;事實上,根據規定,自住房屋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因此不包括「直系尊親屬」。
- Jun 17 Tue 2014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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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較易所得你申報了嗎?

出售成屋或預售屋獲利者,請記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其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前揭規定,個人出售成屋及預售屋,應依規定計算買賣房屋之所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王君於99年間以2,000萬元取得預售屋一戶,後於100年間以2,500萬元將該預售屋權利移轉予張君,未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經該所查獲,乃按賣出價格2,500萬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2,000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100萬元後之餘額,核定財產交易所得400萬元,歸課王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除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該所特別提醒,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情形,應妥善保存相關契約書資料,確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規定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另以前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及成屋獲利而未申報者,仍請儘速辦理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行補報補繳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