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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內售重劃土地仍須繳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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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01年2月因贈與取得台中市重劃中土地,在10天後馬上出售這筆受贈土地,總價為1,500萬元;甲君認為該土地正辦理重劃作業及工程施工中,而不宜核發建照,所以不是奢侈稅條例規定得核發建照執照之都市土地,故未申報繳納奢侈稅。
 
但是按財政部101年6月函示,上述性質非屬依法限制建築,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以內重劃中土地,應課奢侈稅。所以甲君出售持有1年以內重劃中土地,應適用15%稅率,須繳納稅款225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重劃中都市土地,雖有1年6個月的限制建築期間,但因屬短期限制建築,所以具有潛在開發價值及增值利益,很容易成為短期炒作標的,且實務上也常有短期頻繁買賣的情形,與依法不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不同另外,財政部還特別規定,所有權人出售重劃中土地,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101年6 月1以前者,可准予補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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