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適用過「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
可再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比照「一生一次」的10%優惠稅率。依據修正後的稅法條文,申請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的情形,必須個人「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已經使用過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才能適用。 
      政府為照顧多次換屋者的需求,對於曾經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10% 優惠稅率的民眾,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如符合下列規定,可無限次適用「一生一屋」10% 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不受一生一次的限制

一、 已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二、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三、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
四、 出售前,持有該自用住宅土地達6年以上。
五、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連續滿 6
年。
六、 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情形。
 
      達誠提醒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增值稅上路後,只要符合相關規定,不但能維持使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外,甚至可以享有終身換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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