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對於「繼承」只有簡單的認識,往往容易疏忽細節而喪失自我應有的權利!

達誠帶您一同來了解何謂「繼承」?哪些是自我應有的權利?

 

繼承的型態大致可分為: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無人繼

◎限定繼承現在的年代已經不再適用父債子還以目前有效民法規定,只要是繼承案件都以限定繼承為繼承案件做處理,最主要是為了避免被繼承人生前負有債務都由繼承人去承擔,於是繼承事實發生後,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但是只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不必就繼承的全部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拋棄繼承:是單方行為,只要向法院表示,就可發生效力。應於得繼承之日(死亡日)時起二個月內或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一旦辦理拋棄繼承便無法撤銷。例如:某甲當時拋棄繼承他父親的財產,幾年過後某甲父親突然有一塊土地未繼承到,這時某甲對這塊土地就沒有繼承權了。

◎無人繼承: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一方面為繼承人搜索,另一方面為遺產管理及清算。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命繼承人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之程序,繼承開始於民國 74 年 6 月 4日以前之規定為 1年以上;繼承開始於民國 74 年 6 月 5 日(含)以後之規定為 6 個月以上)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特別提醒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未結婚也沒有子女,其父母或兄弟姊妹的子女也可以繼承遺產是一般人容易忽略的。

何謂代位繼承以及再轉繼承?
◎代位繼承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比被繼承人先死亡或喪 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繼承。
例如:爸爸比爺爺早過世,辦理爺爺的繼承時,則媽媽沒有繼承權,由小孩代位做繼承。
◎再轉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取得繼承權,但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之配偶、子女取得繼承人之繼承權
例如:辦理爺爺繼承時,繼承順序由爸爸做繼承,如爸爸過世,再由媽媽、小孩繼承。

繼承依死亡日期區隔繼承之有無大致可分為以下時期
1.光復前
(1)家產:戶主為被繼承人時,女生無繼承權。
(2)私產:非戶主為被繼承人時,女生亦以應繼分均分,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時,由戶主繼承私產。
2.光復後至民法修正前(民國34年10月24日~民國76年6月4日前)養子女繼承權為親生子女的1/2。
3.光復後至民法修正後(民國76年6月5日~至今 )與現行規定相同。

◎繼承順序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順序為: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進一步了解繼承之權利以及應備文件

趕快點閱~繼承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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