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繼承有一定的認識之後,接下來進一步了解繼承中的自我權利!

以及我需應備什麼文件呢?

 

一、你有沒有權利繼承財產?
以下我們透過不同的身分,來探討是否有權利繼承財產。

◎胎兒:被繼承人其妻所懷胎兒,即使未出生,為了保護胎兒本來就有繼承之權利,就視為已出生,與其他繼承人均分,並以母親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處理繼承事宜,以保障胎兒之權利。

◎養子女:分為民法修正前與修正後
(1)民法修正前(74.6.5前):養子女應繼分為父母親生子女的二分之一,如養父母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父母親生子女同。
例如:被繼承人某甲有一塊地權利1/1,繼承人分別為長子乙、長女丙、養女丁
,則長子乙、長女丙分別繼承該土地2/5,養女丁則繼承該土地的1/5

(2)民法修正後(74.6.5後):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養子女,因此其繼承養父母遺產之資格、順序、應繼分,均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相同

◎外籍配偶:只要是有效婚姻狀態下配偶享有繼承權。提醒,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籍繼承人既不得取得遺產中之土地權利,亦不得申辦土地權利繼承登記,該外國籍繼承人不具土地登記申請人身分。得僅由我國籍繼承人及具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籍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並於繼承系統表切結「表列繼承人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權益受損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保證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人主張繼承權利時,登記之繼承人願就其應得價額予以返還」

◎大陸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不適用總額不得逾新臺幣200 萬元之限制規定。
(2)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遺囑(特留分):
遺囑可分為:自書遺囑、口授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各種法定要件皆不相同。

◎何謂「特留分」?
法定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全部財產,有被贈與第三人的情形發生時,法定繼承人可以主張特留分被侵害,繼承人如果沒有主張特留分時被贈與的財產就是第三人的,如果主張特留分,則侵害特留分的贈與行為,法定繼承人可以訴請撤銷部分贈與行為。
◎特留分的計算為何?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2.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3.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4.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民法第1224條規定「特留分,由依1173條之應繼承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例如:某甲育有一女,某甲在過世前已經立遺囑全部財產歸第三人某乙所有,若甲死亡,其財產為300萬元負債為120萬,則財產總價為180萬元,雖財產都以遺囑之內容全部由某乙所有,但此時某甲之配偶及女兒可以出來主張特留分,其二人應繼分為90萬元,則其特留分為45萬元

二、繼承財產需應備什麼資料?
1.公同共有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應附文件土地登記申請書、 登記清冊、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尋覓不著者,檢附切結書)、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現戶之戶籍謄本、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死亡者免附)。

2.應繼分繼承:依民法規定繼承順序
應附文件:土地登記申請書、 登記清冊、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現戶之戶籍謄本、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書。

3.協議繼承:顧名思義,繼承之財產以協議的方式做繼承。
應附文件:土地登記申請書、 登記清冊、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現戶謄本、遺產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人印鑑證明、協議書。

4.判決繼承:聲請法院就全部遺產判決分割後,憑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繼承登記。
應附文件:與應繼分繼承相同

 

對於繼承您有一定的認識嗎?
趕快點閱~繼承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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