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擴大「營業用房屋」課稅標的
 
立法院20日上午三讀修正通過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擴大「營業用房屋」課稅標的規定,包括非住家用房屋若提供營業,或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房屋稅最低將不得少於房屋現值3%,最高則不得超過5%。

至於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稅率維持不變,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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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因故撤銷申報,退稅請求權時效期間為5年
 
近日有民眾洽詢原契稅申報因故撤銷,已納契稅稅款能否申請退還?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承買房屋報繳契稅後,在未辦理房屋移轉登記前,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案件,其退稅請求權之自該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時效期間為5年

該處進一步說明,由於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法務部曾作成解釋,關於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應自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因此,買賣雙方協議解除契約,共同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繳稅款案件,其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5年,並自該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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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贈屋節稅?小心反虧錢
 
國人熱衷贈屋節稅,但實價登錄上路後,買屋贈與未必划算,未來子女要賣屋,不僅省下的稅得吐出來,可能還得加倍奉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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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供學生居住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按房屋使用情形而課徵不同的稅率。適用住家用稅率之房屋,只論其是否作為住家使用,而不論其係供自用或有出租行為只要房屋未作住家以外用途使用,即使出租予他人居住,一樣可以適用住家用稅率。因此,學校附近出租供學生居住之房屋,仍可適用住家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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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公注意!各地國稅局已主動出擊
 
國稅局鎖定各大學附近出租套房、雅房查稅,包括東海、靜宜、淡江等校外租屋特別多的大學,周邊包租公都已經被國稅局盯上,國稅局人員除直接上網了解租賃市場狀況,甚至發文給學校要求提供校園附近學生租屋狀況。
財政部查稅目標轉向包租公,主要是審計部在104年度施政方針及籌編預算參考當中,具體建議財政部,今年起須加強查核非自用房屋租賃所得,以充實國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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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農地 課稅
繼承農地五年內出售須補稅
 
出售繼承而來免徵遺產稅的農地,民眾應注意有五年的處分閉鎖期,違者將補徵遺產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繼承農業用地,如真當做農產活動用途,基於獎勵租稅不納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避免藉農地惡意避稅,五年內若發生出售、違規使用等,將回溯補徵原該課徵的遺產稅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繼承人經稽徵機關核定,屬於農業用途的農地,依法免徵遺產稅,但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承受日起五年內,出售該筆農地,國稅局將追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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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糾紛漏水居首 民眾該多確認屋況合約等問題 
 
民眾買房,最怕遇到糾紛,開心買屋卻換來不安心的狀況,根據內政部不動產交易網統計,2013年台灣房地產消費糾紛,以房屋漏水問題佔33%居冠,專家建議,買房前可以在不同時間點多跑幾趟,並仔細確定合約裡的屋況細節,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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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分割不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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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地有魚池 判地主撈魚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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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內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依據八十九年一月修正後之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會銜訂定發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除於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修正第三條增列第三項、第四項徵收相關規定與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第六條、第八條條文增列有關福建省金門縣適用之特別規定外,其餘條文並未修正。本辦法實施以來,因時空背景不同、社會經濟條件變遷、農業經營環境與農村發展需求更替,且農舍發展現況似不符農業生產環境、影響農村發展與未能落實農舍原有政策目標。又內政部營建署與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於九十八年度均委託學術單位辦理專案研究,考量未來提供真正農民經營農業生產需要,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下,整合農舍相關法令體系,以符合農業環境永續發展,杜絕非農業使用之投機炒作為目標。爰擬具「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草案,計修正十一條,增訂三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取得之農業用地除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法令外,應與本條例修正後取得之農業用地做一致性之規範。(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配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修正為「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修正相關文字。            (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九條及第十條)
三、 修正申請興建農舍資格相關規定(興建集村農舍除其建築物座落之農業用地外,應比照個別農舍受相關土地取得區位及戶籍登記滿兩年規定限制、已領有建造執照視為已有自用農舍、審查小組應審查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 增訂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生效前取得之農業用地被徵收後之農舍興建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 五年內曾取得農舍建造執照者,地方政府得不予許可興建農舍。(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 為減少環境敏感之農業用地過度開發,明定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森林區、都市計畫保護區等農業用地禁止興建個別或集村農舍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 增加部分申請興建農舍建造執照應備具書圖文件規定,以利農民配合辦理,並加強農舍申請審查內容。(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 為落實農業用地農業經營,依本條例第十八條明定興建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座落土地之所有權人,並修正有關污水處理、放流水排放、應指定建築線或臨接通道、平均坡度計算、農舍最小興建面積與分期興建等興建(避免一坪農舍亂象)農舍應注意事項。(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 修正興建集村農舍用地面積應小於一公頃上限規定,並規定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應位於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且除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得於一般農業區興建外應位於同一使用分區、集村基地內應設人行道、應退縮建築及設置公共設施,及應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 增訂建造執照核發後應造冊列管、套繪與註記,以避免同一起造人同時申請多張建造執照及有關申請興建農舍後套繪塗銷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一、 刪除農舍得免建築師監造與營造廠承造之規定,回歸建築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二、 為加強管理農舍,增訂定期檢查與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三、 為兼顧已申請案件適用修正前規定之權益與信賴保護,訂定過渡條款以為適當之補救。(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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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唐在馨/台中報導〕容積移轉到底圖利誰?民進黨議員何文海昨天表示,台中市府五年來鼓勵建商做獎勵容積,但建商的作為和原本的精神卻背道而馳,房子越賣越貴,而都市發展也和原本的都市計畫,嚴重脫節。
而無黨籍議員黃錫嘉昨天則直打七期豪宅區,他表示,都發局開放建商容積移轉,但部份建商卻非法佔用三公尺退縮地,市府應訂出處罰機制,「先從七期重劃區開始」,「不要看到權貴就轉彎」。
何文海表示,開放空間依法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等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其他使用,現在建商大多把所有開放空間都圍起來,簡直是踐踏都市計畫。他表示,不反對市府鼓勵建商作移轉空間獎勵,但配套措施要作出來,不能只有鼓勵沒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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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06-14 01:41

  • 工商時報

  • 【記者曾麗芳/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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